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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采取切实举措,落实相关政策要求,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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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生猪,财政给补贴

对8家国家生猪核心种猪场,按20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省级地方品种资源保种场,按10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0 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

在钟祥市、江夏区、襄州区、枣阳市、黄陂区等五个县(市、区)开展育肥猪保险试点,保费40元/头,分担比例为中央财政50%、省级财政20%、县级财政10%,养殖场户自缴20%。

对能繁母猪存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按照100元/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省、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将育肥猪政策性保险试点县(市、区)由5个扩大到44个生猪调出大县,保险对象为万头以上规模养殖场。

能繁母猪保险保额从现行的1000元/头提高到1500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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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

各地不得因环保和防疫压力,限制生猪产业发展,坚决纠正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将生猪养殖用地、辅助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养殖场户,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

各地要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和养殖场用地政策落实情况,深入开展自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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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生猪养殖作为考核指标

今年按去年统计数的70%、明年按常年统计数的 80%的标准,将今明两年生猪存栏、出栏和能繁母猪存栏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州),纳入“三农”考核,并与涉农资金分配挂钩。

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州),年出栏在100万头(不含100万头)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出栏100 万头(含100万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2020年以后年度指标和奖励视生猪生产情况再定。

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州)给予通报约谈。严格落实猪肉储备任务,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与猪肉储备完成情况挂钩,并建立通报约谈制度。

国家出台17项政策支持生猪生产发展

从9月12日召开的全省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8月31日以来,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17项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政策措施,具体体现在10个方面:

在基础设施方面,重点支持种猪场、规模猪场(户)新建、改扩建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以及生猪养殖的基础设施、动物疫病防控设施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在贷款贴息方面,主要是延长期限、扩大范围,对种猪场、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将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纳入支持范围。

在保险方面,自2019年5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暂时将能繁母猪保额从1000元至1200元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额从500元至600元增加至800元。

在推动粪污处理方面,扩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范围,2020年选择100个生猪存栏量10万头以上的非畜牧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在补贴补助方面,2019年实施生猪良种补贴,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不超过40元。

在养殖用地方面,生猪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

在禁养区划定方面,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在运输方面,从2019年9月1日起,对整车合法运输仔猪及冷鲜猪肉的车辆,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在抵押贷款方面,开展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试点;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种猪场(地方猪保种场)、生猪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在农机方面,对生猪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应补尽补。

┃来源: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