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一叶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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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汉川法院促成一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签下和解协议,这起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的长达近4年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得以走向好的方向。

谈起该案,可谓一波三折。9岁的小熙(化名)与8岁的小灿(化名)同在老师代某处补习,两家此前关系尚好,相隔亦不远。
2015年7月7日中午11时许,小熙之父韩某到代某处接小熙放学,代某要求韩某将小灿一起接走。
韩某将小熙与小灿接回家中,两人一起玩耍时,小灿持一根竹棍将小熙腹部打伤,致小熙脾脏破裂并被切除,共花去医疗费41395.27元,其中韩某支付了5000元。
2015年8月26日,经湖北同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六级。    
    
事故发生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原告小熙以小灿及其父母和老师代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代某自愿补偿原告人民币2万元,原告撤回了对代某的起诉。

2015年12月,汉川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小灿的父母作为小灿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致使其造成他人伤害,对此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小熙的法定代理人即小熙的父母对他人好意代管明知而接受,放任两儿童自行玩耍,未尽到足够的教育、监管责任,未能防止和避免损害发生,对原告的损伤有简介责任,应自付部分损失。

原告与小灿并非在老师代某的监管下发生事故,对小灿的监管转移情况,代某也已及时告知,其对原告的损伤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该事故对原告小熙造成伤残,亦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应给予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认定各项费用总计188064.27万元。

结合案件情况,法院判决被告监护人按70%的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1645元,扣减已赔付的5000元,还应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26645元。原告法定代理人自负30%经济损失。

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服,遂上诉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孝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7月,申请人小灿及其父母向湖北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湖北省高院裁定驳回申请。

案件转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
2016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小熙向汉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汉川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郭某名下有两辆注册日期分别为2003年12月3日、2005年11月8日的摩托车。
此外,案外人吴某以一辆旧面包车作为担保,考虑到查控车辆和担保车辆的价值,法院执行人员多次跟担保人做工作,由其缴纳10000元后解除担保责任。
2017年5月,吴某向法院缴纳了10000元,并由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韩某领取。
在这期间,汉川法院还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司法救助10000元。

为做到案结事了,汉川法院执行人员一直没有放弃对该案的调解工作,经过反复沟通协调,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2019年10月8日,在法院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签下和解协议,同意按75000元了结此案。

和解当天,被执行人先行支付10000元,承诺余款65000元一个月内付清。
至此,这起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的案件,终于又向最终结案迈进了一大步。

来源: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