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霍某前日饮酒后未驾驶机动车返回宾馆休息,第二日凌晨,由于霍某停车将其他车辆堵住,宾馆老板半夜将其喊起来挪车,结果操作失误与旁边一辆车相撞,引发交通事故。
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后,对霍某进行酒精含量吹气式测试,酒精含量为148毫克/100毫升。随后依法对其血液采样,经武汉市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血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乙醇含量为166.4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驾驶员霍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司法部门将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其五年内不得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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